- 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訴訟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
-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
家事事件分為以下五類:
一、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因為婚姻是否有效,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其效力)。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子女之生父究竟為誰,同樣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生父主張認領之意思表示為無效,而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三、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五、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一、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因為婚姻是否有效,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其效力)。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子女之生父究竟為誰,同樣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生父主張認領之意思表示為無效,而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三、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五、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